案情简介:2011年3月7日,丁某某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14日。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个人交纳保费147.5元,其余保费由省、市(县、区)级政府补贴。2011年5月4日,丁某某意外溺水死亡。其母亲杨某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补贴没有到位,另外一份保单没有签发”为由只同意按照其所交纳保费的比例赔付36875元。2011年7月4日,我们代理杨某某对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一审判决“某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杨某某100000元”后,保险公司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文书: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1)都商初字第0434号民事判决书、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商终字第0063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背景:为了贯彻落实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自2010年起全国各地推出具有一种惠农性质的农机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2月28日,盐城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农业委员会、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对我市兼用型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和财政补贴标准统一确定为:兼用型拖拉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台机械限一人投保,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费为400元。同时,该通知还载明“鉴于目前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农机保险必须见费出单的实际,……承保时可按如下方法操作:……农机手投保时一次性交纳252.5元,承保公司当场开具保费为105元的交强险保单一份、保费为147.5元、保险金额为36875元的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保单一份。承保公司在财政补贴资金到账后,再补发保费为252.5元、保险金额为63125元的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保单一份”。此后我市保险公司按照此通知操作,被保险人在财政补贴资金没有到账前发生保险事故,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竟是按照已经签发的保单理赔,还是按照整个保险金额理赔?
代理要点和成效:代理过程中我们提出了“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并已经交纳了自己应交的保费,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保单,是否申请财政补贴及财政补贴是否到位不能成为保险公司部分履行义务的依据”、“盐城市五部门文件与贯彻落实惠农政策明显不符,保险公司将一份保险分成两个保单与该保险险种的目的不符”,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承诺。
此案不仅仅为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争取了全额理赔,也提醒了承保这一险种的保险公司及时申请并领取财政补贴,还提醒了保险行业这种“见费出单”的行业惯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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