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3年3月21日,杨某某与某某银行签订了一份《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某银行同意向杨某某贷款294000元…。同日,杨某某、某某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同意为消费借款合同提供履约保险,保险公司应履行的保险责任为杨某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保险公司负责向某某银行赔付…。同日,秦某某、杨某某、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上述协议签订后,某某银行向杨某某发放贷款294000元,但是杨某某未能按约偿还贷款。2007年6月29日,保险公司向某某银行偿还了杨某某欠某某银行借款本金112698.16元及利息8536.71元。2008年3月26日,我们代理保险公司对杨某某、秦某某行使追偿而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保险公司代为其偿还的借款本息121234.87元及利息;秦某某对保险公司向杨某某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50%的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秦某某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文书: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08)亭民二初字第0337号民事判决书、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盐民二终字第0443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背景和过程:2003年起盐城地区保险行业开始开办保证保险(履约险),由于该保险险种不成熟和保险办理时三方协议对银行明显有利、对保险公司不利,银行依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借款逾期后银行诉讼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无法胜诉,保险公司在银行诉讼遭遇败诉后只得向银行赔付。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要,催要过程借款人、担保人大多无力偿,即使有能力偿还的借款人、担保人也拒绝偿还,此时保险公司只得考虑起诉追偿,而《保险法》授予的追偿仅仅是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追偿。保险公司向债务人的追偿就受到了质疑,尤其是向担保人追偿更显得法律依据不足。
代理要点和成效:本案中我们提出了“从三方协议的约定内容来看,保险公司承担是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最终该意见被一、二审法院采纳获得胜诉。
此案除了本身能够为保险公司直接挽回经济损失外,最为重要的是本案是盐城地区首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诉讼”胜诉案,此后我们顾问的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合同赔付后开始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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